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防火安全、防水、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及卫生器具安装、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安装、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评定规则。
1.0.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0.3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损伤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房间的主要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的节能构造及设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开启的安装孔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原有装饰效果。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0.4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房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施工中应加强对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3.0.5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3.0.6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该产品现行标准对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甲供材应符合设计对材料提出的相关质量要求,施工方对甲供材有异议时,应对该材料进行复检。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枓及产品。
3.0.7 装饰不得改变公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
3.0.8 厨房装饰时如需移动燃气表具,敷设燃气管道等,必需符合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
3.0.9 施工过程中应对原建筑的成品门窗、设施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3.0.10 装修施工企业在装修工程完工时,应向业主提供水、电、气管线和其他暗埋管线的竣工图。
4 防火安全
4.1 基本要求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选用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程》(GB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
4.2.1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应至少涂刷两遍防火涂料,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4.2.2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2.3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2.4 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不得裸露。
4.3 施工现场防火、消防设施和安全保护
4.3.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4.3.2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3.3 施工现场动用电焊、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4 在木作喷漆工序施工时,现场应禁止使用明火。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其他防火安全措施应遵守GB50327的规定。
4.4 验收要求和方法
4.4.1 所用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程》(GB50222)的规定。
4.4.2 检查装修施工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4.4.3 检查施工场地消防器具是否完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4.4.4 装修后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功能。
5 防水
5.1 基本要求
5.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5.1.2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5.1.3 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5.1.4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出现积水倒坡现象。
5.1.5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 涂膜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
5.2.2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3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与卧室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
5.2.3 地面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不低于30mm,时间不得少于24h,应无渗漏。
5.2.4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漏应为地面最低处,流水坡向应正确,不得积水。
6 电气安装
6.1 基本要求
6.1.1 电气器材质量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列入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标识。
6.1.2 暗线敷设护套管应采用PVC阻燃管或金属管,明线敷设应采用PVC阻燃线槽。
6.1.3 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6.1.4 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电话线、电视射频线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
6.1.5 强、弱电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6.1.6 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技术指标。
6.1.7 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6.1.8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套管内,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0mm。
6.1.9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保护地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6.1.10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应选用防溅式。
6.1.11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应设计单独回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6.2 安装施工
6.2.1 开关、插座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mm,距地面高度宜为1200~1300mm;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300mm。同一房间的开关、插座,如无特殊要求,应安装在同一高度。
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开关控制应有序而不错位,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空隙,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3. 相线进开关,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应接在上孔。
6.2.2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6.2.3 灯具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按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3.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
6.2.4 吊扇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8mm。
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6.2.5 壁扇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
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3.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0mm。
6.2.6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具高度宜为700~800mm。
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6.3 验收要求和方法
6.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电热设备安装符合6.1.10要求。
6.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室内布线符合规定的配线要求。
6.3.3 暗装强、弱配电箱的箱盖应紧贴墙面,箱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
6.3.4 绝缘电阻符合6.1.9的要求。
6.3.5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
1.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2.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接线盒位置、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等。
7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
7.1 基本要求
7.1.1 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1.2 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7.1.3 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用试压泵试压,接头、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7.1.4 浴缸、坐便器安装后不得有渗漏。
7.1.5 卫生洁具的安装,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
7.1.6 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7.1.7 安装完的卫生洁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7.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
7.2.1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除、维修。排水管件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混沙浆窝嵌,应采用瓷泥窝嵌。
7.2.2 选用的卫生洁具品种、规格配套,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
7.2.3 洗面器的冷热水接头安装在洗面器下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7.2.4 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淋浴器挂钩宜设在浴缸端头墙上,位于浴缸中部,距地高宜1800mm。
7.2.5 坐便器与水箱安装位置准确。
7.2.6 卫生洁具与排水管、排污口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7.2.7 洗脸盆、低水箱安装于墙面,应与墙面连接紧密。
7.2.8 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宜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卫生洁具高度
项次 | 卫生洁具名称 | 卫生洁具安装高度(mm) | 备 注 | |
1 | 坐便器低水箱 | 外露排管式 | 510 |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
虹吸喷射式 | 470 |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 ||
2 | 洗脸盆 | 800 |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 |
3 | 水槽 | 800 |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 |
4 | 妇女卫生盆 | 360 |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 |
5 | 浴盆 | 520 |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
表7.2.9 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
项次 | 卫生洁具名称 | 排水管径(mm) |
1 | 洗脸盆、水槽、小便器 | 40~50 |
2 | 浴盆 | 50 |
3 | 坐便器、蹲便器 | 110 |
4 | 妇女卫生盆 | 40~50 |
7.3 卫生间用具安装
7.3.1单片玻璃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时,应在镜背面的墙上铺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
2. 镜面可用胶粘剂粘贴于墙的三夹板上,或用压条固定于墙的三夹板上。
3. 镜面后面四周空隙应用密封膏嵌实。
7.3.2毛巾杆、毛巾架、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1000~1200mm。
2. 毛巾架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3. 浴巾架安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距地面1600mm。
7.3.3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侧墙上,有水平、斜向、垂直三种安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
2. 三种安装方式的最低固定点距地面为600mm。
3.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7.4 验收要求和方法
7.4.1 管道、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4.2 产品品种、规格、色泽等应符合住户要求。卫生洁具及用具安装后应无损伤,外表光洁。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排水通畅。
7.4.3 龙头、阀门安装端正,开启灵活,运转正常,出水畅通,左热右冷。。
7.4.4 所有管道、阀门、接头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经通水试压,无渗水、漏水现象。
7.4.5 给水管与燃气管平行敷设,距离≥50mm,交叉敷设,距离≥10mm。
8 抹灰
8.1基本要求
8.1.1 抹灰层表面应平整、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空鼓、起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敲击的方法检查。
8.1.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
8.2 验收要求和方法
8.2.1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8.2.2的要求。
表8.2.1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表面平整度 | ≤4 |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
立面垂直度 | ≤4 | 2m托线板 |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
阴阳角垂直度 | ≤4 | ||
阴阳角方正度 | ≤4 |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
9 镶贴
9.1 墙面镶贴
9.1.1 基本要求:
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色泽一致,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检查。
2. 非整列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也不宜在阴角两侧同时出现非整砖,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3.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砖宜做成45°角对接。
4.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应不出现空鼓。
9.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
石材 | 墙面砖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表面平整度 | ≤2.0 | ≤3.0 | 2m靠尺、楔形塞尺 |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 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
立面垂直度 | ≤2.0 | ≤2.0 | 2m托线板 | |
阳角方正 | ≤3.0 | ≤3.0 | 方尺、楔形塞尺 | |
接缝高低差 | ≤1.0 | ≤0.5 | 钢直尺、楔形塞尺 | |
接缝直线度 | ≤3.0 | ≤2.0 | 拉线、钢直尺 | |
缝隙宽度 | ≤1.0 | ≤1.0 | 钢直尺 |
9.2 地面镶贴
9.2.1 基本要求
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色泽一致,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检查。
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允许空鼓面积不大于3%,且单块空鼓面积不大于15%。
3.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4. 楼面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度大的重质材料,应满足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5. 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并进行板缝处理。
9.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表面平整度 | ≤2.0 | 2m靠尺、楔形塞尺 |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
接缝高低差 | ≤0.5 |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 |
接缝直线度 | ≤2.0 | 拉线、钢直尺 | |
缝隙宽度 | ≤1.0 | 钢直尺 |
10 木制品
10.1 壁橱及吊橱
10.1.1 基本要求: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10.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壁橱及吊橱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壁 橱 吊 橱 |
橱门缝宽度 | ≤1.5 | 楔形塞尺 |
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 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
立面垂直度 | ≤2.0 | 线锤、钢直尺 | ||
对角线长度 (橱体、橱门) |
≤2.0 | 钢卷尺 |
10.2 护墙板
10.2.1 基本要求: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木纹朝向及缝口符合设计要求,板面间装饰性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采用收口线或做成45°角对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检查。
10.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护墙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护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上口平直度 | ≤2.0 | 5m拉线 |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
立面垂直度 | ≤1.5 | 线锤和钢直尺 | |
表面平整度 | ≤1.0 | 1m靠尺和塞尺 | |
缝隙宽度 | ≤1.0 | 钢直尺 | |
接缝高低差 | ≤0.5 | 钢直尺和塞尺 |
10.3 木地板
10.3.1 基本要求:木搁栅应安装牢固,间距应符合要求,含水率≤16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铺设前应进行防潮、防水处理。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10mm的伸缩缝。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10.3.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2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表面平整度 | 长地板 | ≤2.0 |
2m靠尺、 楔形塞尺 |
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 |
拼花地板 | ≤2.0 | |||
四面企口地板 | ≤2.0 | |||
缝隙宽度 | 长地板 | ≤0.5 | 钢直尺 |
每室至少测量三处, 取最大值。 |
拼花地板 | ≤0.5 | |||
拼花预制板 | ≤0.5 | |||
四面企口地板 | ≤0.5 | |||
地板接缝高低 | ≤0.5 |
钢直尺、 楔形塞尺 |
||
地板翘曲度 | ≤0.5% |
10.4 细木工
10.4.1 基本要求: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棱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钻紧,固定牢固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10.4.2验收要求和方法:
细木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0.4.2的要求。
表10.4.2 细木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窗台板 窗台盒 |
两端高低差 | ≤2 | 水平尺和楔形塞尺 | 全数检查 |
两端距窗洞长度差 | ≤3 | 钢卷尺 | ||
踢脚板、顶角线 | 沿口平直度 | ≤3 | 5m拉线、钢卷尺 | |
门、窗套 | 内侧平直度 | ≤3 | 靠尺和塞尺 |
10.5 木楼梯
10.5.1 基本要求: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棱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安全、牢固。楼梯踏步厚度应不小于18mm。栏杆型式采用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10mm,高度应不小于1050mm。
10.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楼梯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10.5.2的要求。
表10.5.2 木楼梯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踏步 | 安装 | 无松动 | 手感 | 全检 |
踏步高度差 | ≤5 | 钢直尺 |
抽检三层 取最大值 |
|
踏步宽度差 | ≤2 | 钢直尺 | ||
扶手 | 安装 | 牢固 | 目测、手感 | 全检 |
直线度 | ≤4 | 线锤、钢卷尺 |
抽查三处 取最大值 |
|
栏杆 | 高度 | +3,0 | ||
间距 | 0,-3 |
11 门窗安装
11.1 铝合金门窗
11.1.1 基本要求
1. 铝合金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2.0mm。检验时,壁厚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测量。宜采用成品门窗,现场制作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坚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无反弹现象。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推拉门窗框必须有泄水孔。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4. 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以上基本要求应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检查。
11.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铝合金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1.1.2的规定。
表11.1.2 铝合金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000 | ±2.0 | 钢卷尺 |
随机抽查三处, 取最大值 |
>2000 | ±3.0 | |||
门、窗框槽口对边之差 | ≤2000 | ±2.0 | ||
>2000 | ±2.5 | |||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 ≤2000 | ±1.0 | ||
>2000 | ±1.5 | |||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正、侧面垂直度 | ±2.0 | 线锤和钢直尺 | 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 |
门窗横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 ±1.5 | 水平靠尺和塞尺 |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钢卷尺 |
任测二处,取最大值 |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 线锤和钢直尺 | ||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 ≤4 | 钢直尺 | ||
门窗开启力,N | ≤60 | 100N拉力测试仪 | 抽查不少于二扇,取最大值 |
11.2 PVC塑料门窗
11.2.1 基本要求:
1. PVC塑料材料要求: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mm。
2. 其他基本要求同11.1.1。
11.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PVC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1.2.2的规定。
表11.2.2 PVC塑料门窗的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 (mm) |
验收方法 | ||
测量工具 | 测量方法 | |||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尺寸长度差 | ≤2000mm | ≤3 | 3m钢卷尺 | 每室随机测二处,取最大值。 |
>2000mm | ≤4 | |||
门窗框槽口对边之差 | ≤2000mm | ≤2 | ||
>2000mm | ≤3 | |||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 ≤2000mm | ≤2 | ||
>2000mm | ≤3 | |||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正侧面垂直度 | ≤3 | 线锤和钢直尺 | ||
门窗横框(含拼樘料)的水平度 | ≤3 | 水平靠尺和塞尺 |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钢卷尺 |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 线锤和钢直尺 | ||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 ≤4 | 钢直尺 |
11.3 木门窗
11.3.1基本要求:木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表面应光洁,无刨痕、毛刺或锤痕,无脱胶和虫蛀。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11.3.2验收要求和方法: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3 | 托线板和钢直尺 | 每室随机测二处,取最大值 | |
横柜水平度 | ≤2 | 水平靠尺和塞尺 | ||
框对角线长度差 | ≤2 | 钢卷尺 | ||
框与扇、扇与扇接处高低差 | ≤2 |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 ||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 1.5~2.5 | 楔形塞尺 | ||
门扇与地面留缝宽度 | 内门 | 6~8 | ||
卫生间 | 10~12 | |||
厨房 |
12 吊顶
12.1 基本要求
12.1.1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饰面板、罩面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及分隔线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
12.1.2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防腐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防火处理。
12.1.3严禁采用朝天木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
1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罩面板、吊顶的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2.2的规定。
表12.2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表面平整 | ≤2 | 1m钢直尺、楔形塞尺 | 随机测一处垂直的两个方向,取最大值。 |
接缝平直 | ≤3 | 5m拉线、钢直尺 | 拉线检查,不足5m拉一次,超过5m拉两次,随机测至少二处,取最大值。 |
压条平直 | ≤3 | ||
接缝高低 | ≤1 | 钢直尺、楔形塞尺 | 随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
压条间距 | ≤2 | ||
吊顶水平 | ±5 |
13 花饰
13.1 基本要求
13.1.1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
13.2 验收要求和方法
13.2.1花饰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3.2的规定。
表13.2 花饰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条形花饰 | 水平方向全长 | ≤3 | 水平靠尺和钢直尺 |
随机测量二处, 取最大值 |
垂直方向全长 | ≤3 | 线锤和钢直尺 | ||
单独花饰 | 中心线位置偏转 | ≤10 | 钢卷尺 |
14 涂饰
14.0.1基层处理要求: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14.1 溶剂型涂料
14.1.1基本要求:涂刷或喷涂要均匀,无漏涂、露底、流坠、明显刷纹,表面无鼓泡、皱皮、斑纹等现象。
14.1.2验收要求和方法:
清漆涂刷质量及验收应符合表14.1.2-1的规定。
表14.1.2-1 清漆涂刷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要 求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 | 目测、手感 | 应在涂料实干后,1.5m处正视。 |
平整光滑 | ||
裹楞、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 ||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 ||
不允许有漏刷、脱皮、斑纹 |
表14.1.2-2 混色漆涂刷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要 求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透底、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 目测、手感,偏差用精度为1mm的钢直尺 | 应在涂料实干后,1.5m处目测或手感。允许偏差用精度为1mm的钢直尺测量,分色线装饰线在5m的长度内检查。 |
平整、光滑均匀一致 | ||
分色裹楞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2 mm | ||
装饰线、分色线偏差不大于2mm | ||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 ||
不允许有脱皮、漏刷、泛锈 |
14.2 水乳性涂料
14.2.1 基本要求: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壳、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采用1.5m处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14.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水乳性涂料的质量及验收应符合表14.2.2的规定
表14.2.2 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要求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方法 | |
表面无起皮,起壳,鼓泡,无明显透色,色差,泛碱,返色,无砂眼、流坠、粒子等 | 目测、手感,偏差用精度为1mm的钢直尺 | 应在涂料实干后进行,距1.5mm处正视。分色线采用在5m长度内检查 |
涂装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掉粉 | ||
分色线偏差不大于2mm |
15 裱糊
15.1 基本要求
15.1.1基本要求:壁纸(布)的裱糊应粘贴牢固、表面清洁、色泽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褶、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拼接处不能在阳角。
1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15.2.1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5.2.1的规定。
表15.2.1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要 求 | 验收方法 | |
量具 | 测量 | |
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 | 目测 | 应在裱糊干燥后进行目测,距离1.5m处观察不到拼接缝。 |
花纹图案吻合恰当 | ||
与顶角线、踢脚板拼接紧密无缝隙 | ||
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 | ||
阴阳转角棱角分明 | ||
表面无皱折、污斑、翘边、波纹起伏 | ||
壁纸垂直度(3m内),不大于4mm | 靠尺、楔形塞尺 | 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
壁纸(布)接缝不大于0.5mm | 游标卡尺 |
16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6.1 基本要求
16.1.1本规程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6.1.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装饰的装修材料。
1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16.2.1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成品家具搬入前进行。
16.2.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制应符合表16.2.1的规定。
16.2.1表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 浓度限值 |
氡(Bp/m3) | ≤200 |
甲醛(mg/m3) | ≤0.08 |
苯(mg/m3) | ≤0.09 |
氨(mg/m3) | ≤0.20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p/m3) | ≤0.50 |
16.2.2 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17 工程质量验收及标准
17.1 验收程序
17.1.1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方共同验收。
17.1.2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自检合格后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17.1.3有关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
17.2 质量判定
17.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级,等级划分标准见表17.2.1。
表17.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质量等级 | 划分标准 |
合格 | 各项目、室内空气质量均达到验收标准;仅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少数允许偏差未达标准,且不多于5处。 |
不合格 | 各项目有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情况,或出现6处以上(含6处)允许偏差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室内空气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 |
17.2.3 验收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项目,或施工方被判定为对不合格装饰装修项目负责,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本规程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7.2.4验收未达合格级的工程,必须经整改达到合格级要求。
附录A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 实 测 结 果 | 判定结果 | 验收人签名 | ||
甲方 | 乙方 | ||||
给排水管道 | 材料验收 | ||||
安装验收 | |||||
电气 | 材料验收 | ||||
安装验收 | |||||
抹灰 | |||||
镶贴 | 材料 | ||||
墙面 | |||||
地面 | |||||
木制品 | 材料验收 | ||||
吊壁橱 | |||||
护墙板 | |||||
木地板 | |||||
细木制品 | |||||
门窗 | 材料验收 | ||||
铝合金门窗 | |||||
塑料门窗 | |||||
木门窗 | |||||
吊顶 | |||||
花饰 | |||||
涂饰 | 材料验收 | ||||
清漆 | |||||
混色漆 | |||||
水乳性涂料 | |||||
裱糊 | |||||
卫生设备 | 材料验收 | ||||
安装验收 | |||||
质量判定 | |||||
竣工日期 | 同意竣工签名 | ||||
施工地点 | 合同编号 |
需复测项目名称 | 复测结果 | 判定结果 | 验收人签名 | |
甲方 | 乙方 |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1.0.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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